“一日游”购物不得超1小时

2019-06-20 10:54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

  景区接待旅游团队时,应当核实旅行社提供的旅游行程单,对未提供旅游行程单的旅游团队,不得出售团队门票。

  旅行社组织安排在本市团队包价旅游含购物的,应当保证旅游者游览时间,组织旅游者在旅游购物场所的停留时间每天累计不得超过一小时。

  旅行社将处于警示期内的旅游购物场所列入旅游行程的,应当在旅游行程单中标注旅游消费警示信息。


  修订《苏州市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项目。昨天10月25日举行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苏州市旅游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共四十五条,在规范旅游购物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重点对规范“一日游”重新进行了制度设计,通过“堵”“疏”结合加强监管。在源头管控方面,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载明服务项目等各类事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购物和增加旅游自费项目的,应当征得旅游者同意并在书面旅游合同中明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景区接待旅游团队时,应当核实旅行社提供的旅游行程单,对未提供旅游行程单的旅游团队,不得出售团队门票。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的条例在规范“一日游”旅游购物方面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安排在本市团队包价旅游含购物的,应当保证旅游者游览时间,组织旅游者在旅游购物场所的停留时间每天累计不得超过一小时,另有约定的除外。条例还完善了旅游消费警示要求。第二十六条规定,旅游购物场所因违法行为被处罚的,由相关部门向社会公众发出旅游消费警示,期限为一年;旅行社将处于警示期内的旅游购物场所列入旅游行程的,应当在旅游行程单中标注旅游消费警示信息。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经营行为,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社交工具、行业组织、学会、车友会、驴友会、俱乐部等形式,从事旅游经营业务。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苏州市旅游条例》于2005年制定,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实施10多年来,为规范我市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摘自:苏州日报,记者:薛卿,本站编辑:咨询中心章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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