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解决非法“一日游”问题

2019-06-20 10:54

  在昨天举行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苏州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苏州市旅游条例》于2005年制定,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实施10多年来,为规范我市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此次提请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共四十一条,设置了总则、规划与促进、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经营规范与权益保护、旅游安全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在保持原条例框架结构的基础上,根据我市旅游业发展的新思路,结合全域旅游发展实际需要,新增“旅游公共服务”章节。同时,对于旅游法、省条例等上位法原则笼统规定的一些制度,“条例(修订草案)”结合本市实际进行了细化,并重点解决非法“一日游”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在强化“一日游”管理方面,“条例(修订草案)”在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旅行社应当保证旅游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游览时间,并对组织旅游者前往购物场所逗留时间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同时,“条例(修订草案)”明确,旅游购物场所因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出旅游消费警示。而旅行社将被警示的旅游购物场所列入旅游行程的,应当做出特别说明。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关于《苏州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近年来民宿在苏州得到快速发展,而目前民宿法律地位不明确,民宿在治安、消防、卫生等方面缺乏可执行的具体标准,迫切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与之相对应,建议“条例(修订草案)”增加相关条款,对民宿经营条件、治安管理、食品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作出规定,通过立法形式保障民宿健康发展。(摘自:苏州日报,记者:薛卿,本站编辑:咨询中心小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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